一、司法局概述
(一)基本概念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司法行政系统。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
(二)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作揭开了新篇章。
(三)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