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招聘《教育公基》法律篇核心考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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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6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铺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四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数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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