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开更实效。司法公开的诸多举措,不仅要“好看”,还得“管用”。一方面,要坚持需求导向,深人调研案件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通过司法公开让正义看得见、感受得到,做到精准公开、实质公开、有效公开,让老百姓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司法公开系统的重要应用。司法公开平“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很有必要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维护力,加强司法公开成果应用。
让公开更贴心。部分法院开发的“智审”系统、智能语音转写和人工智能、文书校对等系统极大提高了公开效率,值得总结推广。与此同时,要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以深化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提升法官能力、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司法不公、统一法律适用。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取得了积极成效。
让司法公开更加均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策、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各方面给予一些倾斜和帮助,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五、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
(一)四大检察定义
1.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2.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3.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4.公益诉讼: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①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2)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