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为民
1.司法为民积极意义
(1)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2)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司法便民利民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切人点,司法便民体现着不断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措施,着力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为民具体措施
(1)加强诉讼服务 体现司法关怀
第一,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专职诉讼服务工作。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部门,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这种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顺畅了诉讼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解决了群众批评的法院“门难进,事难办”问题,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第二,打破常规,提供特殊诉讼服务。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二是人民法院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家”。第三,加强巡回办案,就地解决问题。
(2)依法简化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
第一,建立远程立案模式。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第二,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第三,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
(3)依法调查取证 维护诉讼公平
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调查取证职责,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4)加大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
第一,完善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第二,建立诉讼文书公开查询制度。第三推行公开听证制度。
(5)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第二,加强审限监督。第三,明确立案监督程
